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对于违反商标法的规定而不应获得注册的已注册商标,按照法律程序宣告其无效的制度。具体而言,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或因侵犯他人权益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被宣告无效的商标自始无效,即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注册商标的无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1)绝对无效的情形
1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
2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注册为商标的
3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将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注册为商标的
4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超范围代理的
5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2)相对无效的情形
1、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或注册驰名商标的
2、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商标以及因合同业务关系抢注商标的
3、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商标中错误标示地理标志,误导公众的
4、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与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5、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违反先申请原则或先使用原则的
6、《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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