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谁可以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人?
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赢利为目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业务范围与所监督使用的地理标志产品相关。地理标志申请人必须经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授权其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使用情况。
谁可以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人?
地理标志商标的具体使用人必须是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生产经营者。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凡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相关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需要注意的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有哪些内容?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品质、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与义务、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特定品质、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与义务、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浙ICP备2020036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