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等为代表的电商平台迅速发展,其中的各类商标侵权现象也屡见不鲜。归纳起来,电商平台的服务包括四种类型:一为自营服务,即由电商自行向消费者提供线上的商品和服务,并以快递方式送达消费者,由消费者直接向电商支付费用;二为联营服务,表现为平台根据与第三方的线上协议,从第三方销售商品中获得利益分成;三为仅提供在线销售平台,即电商本身不参与销售,仅为第三方提供销售信息的发布、支付、物流等服务;四是混合服务。
电商平台应承担的责任形态由其提供服务的性质决定,通常有两种责任承担的形态。
第一,直接侵权责任。提供自营、联营服务的电商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电商平台提供自营服务在被诉商标侵权时,在其无法证明销售商品有合法来源且主观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联营服务多指电商与第三方商家之间存在合作销售、利润分成等合作关系。某电商平台公司在提供配送、收款服务时,一并提供仓储服务并按照销售毛利比例收取费用,可以认定电商平台与销售商存在合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倘若平台仅提供代收货款、运输、仓储等服务而未参与商品销售,亦未从中获得利益分成,则不属于直接侵权。
第二,间接侵权责任。电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在线销售信息平台、不参与实际销售及利润分成的情况下,也可能因存在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帮助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以及就损害扩大部分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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