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团体、协会等具有团体性、集体性特点的组织,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时必须出具证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文件。
集体商标注册以后,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所属成员,在履行必要的手续之后,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而非集体成员若想使用的途径只有加入集体。而证明商标注册以后,注册人不可以使用该商标,注册人只能居中监督,除注册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只要履行证明商标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之后都可以在自己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申请人的注册目的是为了统一集体成员企业的产品特征、便于进行统一的广告宣传,便于建立集团整体的信誉、尽快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而注册证明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特定品质,如产品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等,并对这种特定的品质担负保证的责任。
由于集体商标与协会、团体等特定身份密切相联,所以法律严格禁止集体商标的转让。但对证明商标的转让而言,只要受让人能够向商标局提供证明文件,说明其具有与转让人相同的检测和监督能力,并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公告后,即可产生证明商标转让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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